個人資料保護

 

臺北市信義社區大學「個人資料保護法」公開聲明內容

歡迎使用臺北市信義社區大學(以下稱本單位)相關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了確保使用者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權益之保護,當您已閱讀並同意「臺北市信義社區大學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內容」時,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若不同意請離開此網頁,如需服務請洽本單位之服務人員。

(以下為本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必須向您告知的各項聲明,請您務必詳閱。)

 

一、個人資料蒐集目的:

(一) 依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不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上課地點可能在學校、教室或透過廣播、電視、網路、函授或其他通訊方式)等(如:課/教務行政、校務傳達、課程/活動宣傳、教育統計、班級通訊錄提供等其他校務所需)之行為均屬於本行業之個資蒐集目的。
(二) 上述之相關業務或其他符合營運項目所定義之工作範圍。

 

二、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一)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識別碼、學生或員工證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性別、出生地、電子郵遞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其它識別證號或電子識別標章)
(二)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個人照片、筆跡與紙本文件)
(三)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學經歷)
(四)財務細節類(例如:銀行帳號、戶名或與本蒐集目的相關之財務資訊)等。

 

三、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一) 期間:利用期間為本單位或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您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單位提供服務之地區。
(三) 對象:本單位及與本單位共同合作或行銷之單位、與本校有校務往來之機關(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單位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您可攜帶身分證件親臨本單位,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包含:
(1)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補充或更正(4)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刪除。
惟因執行業務所必須、特定目的消滅前或未逾保存年限者,得不予刪除。

 

五、當事人拒絕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若您未能或無法提供申請書各項資料,本校恕無法提供您完善的服務。

 

臺北市信義社區大學保有修訂本告知內容之權利,修正時亦同,以上條文參考自中華民國資料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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