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訓練】113年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志工基礎訓練及社福類志工特殊訓練時間表
發佈日期:2024/06/01 |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
113年 課程與報名時間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第9條規定,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辦理訓練課程係屬運用單位之責任;
惟考量各單位陸續有新志工加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志願服務中心辦理基礎訓練及社福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
提供各運用單位推派新進志工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