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車行駛於台北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說明:
一、台北市政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