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聘審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決議通過
信義社區大學依據課程設計之需求聘請各領域專業人才出任本校講師,
以公開方式徵求人才並訂定資格審核、聘任及續聘辦法如下:


臺北市信義社區大學「師資聘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校之學程採學期制,每學期比照一般大學排定十八週的課程,每一學科每星期上課一次,每次三小時,以三學分計算,亦可視課程之性質開設二學分或一學分課程。

 

第二條

本校不設專任老師,所有課程老師聘任均以兼任老師聘任。
必須為本國國民或非本國國民但領有本國有效合法工作証者。講師所授之課程與其學習背景必須相符,請提出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學歷背景或認證證照等相關文件以證明其授課之專業能力與資格。課程開設前以及課程開設期間沒有刑法訴訟案件被告身分者。

 

第三條

本校師資之聘任分為兩種:一為學術課程師資;一為社團與生活藝能課程師資,學術課程師資之聘任資格需具有一般大專院校師資之資格,或具碩士學位以上學歷者,或符合教育部高教法規「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師資;社團和生活藝能課程師資則需學有專精或特殊才藝專長,並經本校課程審查暨師資聘審會議審查通過聘任者。

 

第四條

聘審程序採兩階段方式公開進行,應通過本校初審及複審程序,並報經教育局課程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正式聘任。

  • 「初審」階段:進行書面資料完整性與合理性審查,評分項目包括:課程設計(40%)、師資質量(30%)、教學資源(20%)、其他認定標準(10%)等項目,評分總平均標準值必須大於70分(含)以上,始得通過審查。
  • 「複審」階段:召開「課程審查暨師資聘審會議」,安排應試教師面審進行試講試教,審查重點包括:教學理念目標、方法技巧、課程特色、社區參與等,經討論後提付表決,並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通過始得成為新任師資人選。

 

第五條

課審暨師資聘審會議代表組成:會議由校長擔任主委召集之,並依據本校七大學程,選任各類學程召集人,以及學程經理人為會議當然委員,另聘與會人員包括:校務顧問、學者專家代表共同組成。

 

第六條

本校新聘師資授課期間,須配合下列規定事項:

  • 授課時開放課堂供觀摩。
  • 學期結束前實施學員學習需求調查,調查結果提供課程審查暨師資聘審會議作為是否續聘之參考。
  • 教學經評鑑優良者,得續聘優先授課。

 

第七條

聘期:本校教師之聘任以採學期制,一學期一聘。有下列情況者不予續聘:

  • 教師所開的課程經招生結果,如所開課程學員選讀未達基本人數者則不予續聘。
  • 各班上課平均缺席率高於15%者。
  • 未能配合學校活動者(如期末教學成果展、課間休息文化廣場及公共論壇等活動)。
  • 經反應有不當促銷或集資行為或言行不當違反善良風俗致損及學校校譽,經查證屬實者。
  • 上課遲到15分鐘以上達3次者。
  • 未按排定時間上課,私自更動上課時間3次以上者。
  • 未出席教師研討會議,且未請假者。(教師研討會議每學期召開1-2次,於每學期開學及結束前擇期召開)
  • 校外教學未事先申請報備者,累犯經勸告無效者。
  • 課程使用之教材教具有侵犯智慧財產行為者(如使用盜版軟體、書籍等)。
  • 其他致使校務推動困難之行為,經認定難以持續協助課程進行者。
  • 戶外課程未經報備跨校併班上課或私下招生收費,經查證屬實者。

 

第八條

校務參與:本校教師必須參加下列會議與活動

  • 參加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性)。
  • 參加教師教學研討/研習會議。

 

第九條

本辦法須經執行董事核准並提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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